一个家庭/一个法官:协调相关案件

摘自佛罗里达州家庭法程序规则:

“……便利进入法院,并为所有当事方提供程序上的公平, 通过积极的案例管理节省时间和费用, 制定时间表, 以及诉讼替代方案的使用, 并使法院能够协调相关案件和诉讼程序,以避免同一当事人就相同或类似问题多次出庭,并避免法院命令不一致.” 
规则12.010(b)

“所有有关的家庭案件必须由一名法官审理,除非不切实际.” 
规则12.003(a)

“法院可以命令对有关家庭案件的任何问题进行联合听证或审判.” 
规则12.003(b)

“审理家庭案件的法官可以查阅和审查任何未决或已结案的有关案件的卷宗, 协助执行他或她的裁判职责.” 
规则12.004(a)

协调涉及一个家庭的所有案件的好处, 采用一个家庭/一个法官模式(由审判长和初审法院行政人员组成), 2015年6月):

增强公众信任和信心
•司法经济:听证会少,节省时间
•一致的订单
•增加家庭知识
•家人更清楚地了解期望
•省钱(为家庭和法庭)
•为家庭节省时间
•更准确的家庭画面
•更好的决策
•更好的团队合作 
•经验丰富的律师
•供应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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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日期:2024年2月13日